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按政策要求,我公司积极进行申请,网站已成功取得工商局电子链接。